河南职业技术学院
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(试行)
总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,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的积极性,充分展示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成果,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,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,规范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,营造“以赛促教、以赛促学、以赛促创”氛围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创新创业竞赛包括:教育部和教育厅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;经学院批准参加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竞赛;院内创新创业竞赛及其他经学院批准参加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。
竞赛分级
第三条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分级
1.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活动:国家级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
创新创业的各项竞赛,“挑战杯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。
2.省级创新创业竞赛活动:河南省教育厅当年公布(或最新一期)的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举办的各项竞赛。
3.院级创新创业竞赛活动:指以学院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院性创新创业竞赛活动。
4.其他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的级别由创业学院审定。
竞赛组织
第四条创业学院统一负责学院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,包括竞赛组织、集训安排、竞赛奖励等工作。
第五条创业学院负责制定创新创业竞赛的选拔赛项工作,及时发布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信息;做好竞赛的组织、协调、交流、总结等工作。
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组,二级学院院长、党总支书记负责,统筹协调本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。一是做好导师队伍组建,配备教师进行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指导,每个参赛项目(团队)配备1-2名指导教师,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1个参赛项目;二是组建参赛学生团队;三是做好学生动员、报名、以及参赛选手的选拔、培训等工作;四是做好竞赛相关资料的整理和汇总等工作。
第七条创新创业竞赛原则上实行逐级选拔,各二级学院组织创新创业比赛初赛,项目筛选,推荐参加学院竞赛,获奖项目参加省级竞赛选拔,以此类推。
第八条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信息由创业学院统一向全院发布。学院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将竞赛总结、竞赛获奖文件、证书(原件的电子扫描件)、奖杯(牌)(电子照片)、作品(以适当的数字化形式)交至创业学院存档。
竞赛经费
第九条为保证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顺利开展,学院每年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,主要用于竞赛的表彰奖励、差旅以及竞赛项目团队的建设等。
第十条参加省赛与国赛赛项的指导教师,差旅费及购买参赛所用耗材,按学院财务规定支出。
参加省赛与国赛赛项的参赛选手,在比赛期间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贴按财务规定实报实销。
指导教师工作量
第十一条学院对国赛、省级赛以及校级选拔赛项目,给予工作量补贴,具体标准为:参加校级选拔赛获三等奖以上的项目给予40个学时/项,未获奖的给予30个学时/项;省级比赛获奖的给予80个学时/项,未获奖的给予50个学时/项;国赛项目获得金奖的给予180个学时/项,获得银奖的给予160个学时/项,获得铜奖的给予120个学时/项,未获奖的给予80个学时/项。同一项目多个级别获奖的,按最高级别计,不重复计算学时。项目工作量一般在年终结算,计算时限按当年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规定执行。项目工作量的分配由竞赛所在学院根据教师参与指导情况确定,无异议后报创业学院,由教务处进行认定。
表彰奖励
第十二条大赛表彰奖励包括:获奖二级学院奖励、获奖指导教师奖励、获奖学生奖励。
获奖二级学院奖励
对在国赛中获得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的二级学院,按照获奖赛项分别给予5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的奖励;对在省赛中获得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的学院,按照获奖赛项分别给予5000元、3000元、2000元的奖励。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二级学院创新创业实验实训室建设、创新创业实践活动、创新创业学习与交流考察等。
获奖指导教师奖励
1.对当年在国赛中指导参赛选手获得三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,由学院颁发“优秀指导教师”证书,在年终考核中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优先推荐“优秀”等级,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。
2.对指导学生在国赛中获得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的每名指导教师分别给予20000元、10000元、5000元的奖励;
3.对指导学生在省赛中获得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的每名指导教师分别给予5000元、3000元、2000元的奖励。
第十三条获奖学生奖励
(一)对在省赛、国赛中获得一、二、三等奖的获奖选手,由学院颁发“优秀参赛选手”证书,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学院或上级部门的“三好学生”或“优秀毕业生”。
(二)对在省赛与国赛中获奖的参赛选手按照《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奖励与转换管理办法》获得相应的学分奖励与转换课程学分。
(三)对在省赛与国赛中获奖的参赛选手按照《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》标准进行奖励。
(四)在各级比赛中获奖选手分别给予同指导教师同样的奖金。
第十四条同一参赛团队在省赛与国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,按最高得奖等次对应标准予以奖励。
附则
第十五条每年度国赛结束后,由二级学院提交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(附获奖证书复印件),经创业学院审核,报学院复审后,按本办法实施奖励。
第十六条每年度11月底集中办理当年度各类竞赛的奖励。
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