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职业技术学院
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、实践能力和团队精
神,鼓励和支持在校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实践,切实推动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,开创创新创业工作新局面,根据学院《关于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》(院字【2016】64号)文件精神,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助经费(以下简称“专项经费”)。为规范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专项经费按照“全院统筹、择优培育、精准扶持、
专款专用”的原则使用和管理。
第二章经费来源与使用范围
第三条创新创业资助经费来源
1.政府、学校专项经费;
2.社会捐助、企业资助;
3.校友捐赠;
4.其他合法收入;
第四条使用范围
1.项目开业补贴;
2.优秀创业项目政策支持的配套补贴;
3.获奖项目的奖励资金。
第三章资助对象、类型与额度
第五条资助对象
通过学校评审立项的项目,本校在校生占团队成员比例达到
60%以上,包括:
1.由在校生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;
2.本校毕业生在毕业三年内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。
第六条资助类型
1.创新型科技团队;
2.创业实践型团队;
3.已注册成立的创业企业;
4.获得省级以上的创新创业竞赛奖励的创业团队。
第七条资助类型与标准
1.项目开业补贴。对于已获得营业执照且通过资助审核的
创新创业团队,学院给予5000元的资助,一次性拨付使用。
2.优秀创业项目政策支持的配套补贴,凡获政策支持的项
目,学院奖给予等额配套补贴,资金拨付按照学院的财务规定拨付。
3.获奖项目资助资金。对于以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参加
市级及以上组织机构创新创业比赛或参加学院举办的互联网+创新创业比赛获奖的团队,予以资助。
(1)获国家互联网+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(金奖)者,最
高资助20万元;
(2)获国家互联网+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(银奖)者,最高资助5万元;
(3)获国家互联网+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(铜奖)或者省赛一等奖者,最高资助1万元;
(4)获国家互联网+创新创业大赛省赛二等奖者,最高资助5000元;
(5)获国家互联网+创新创业大赛省赛三等奖者,最高资助3000元。
获国家或省级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比赛,按互联网+创新创业大赛低一个等次给予资助。
获奖项目只按最高奖项给予资助,不重复资助;同一个项目参加不同类别竞赛的只资助一次。
4.政府部门的资助资金,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。
第八条资助的申报与受理
1.符合创新创业资助条件的项目,可以在每学年上学期由
创业团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,报送创业学院;
2.创业学院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受理大学生创
新创业扶持资金的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;
3.创业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。
第九条申报材料
1.资助资金申请表;
2.创业计划书;
3.申报人身份证、学生证复印件;毕业生提交毕业证复印
件、身份证复印件;
4.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(如技术报告、鉴定报告、检测报告、专利证书、权属证明、技术合同等参考材料)复印件;
5.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材料(如奖励证明、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)。
第十条评审办法
1.项目汇报与答辩。项目负责人向评审专家汇报项目计
划,并回答评审专家提问。
3.专家评议。项目评审专家根据创办企业可行性认证报告
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评议,形成书面评议材料。
第十一条审批
符合创新创业扶持条件的项目,由创业学院进行审核,
然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批。
第十二条评审结果公示
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
第四章扶持资金的管理、使用与监督
第十三条过程管理
1.创业学院对所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,进行指导和监督;
2.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,停止资金资助。
第十四条经费管理
1.资金拨付。资助经费采用一次审核、分批拨付的方式。
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50%,1年后经创业学院对项目进行评估后,拨付剩余50%。经评估不再适合拨付的项目将停止资金拨付。
2.资金可用于项目固定资产购置、企业生产经营、员工培
训等方面。资金拨付前由项目负责人向创业学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,由创业学院审核批准后,项目团队按计划使用资助资金。
3.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,提高使用效率。如发现弄虚作假、
违法违纪行为等,一经查实,停止资助,并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。
第十五条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企业的项目,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;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项目,其资助资金由学院财务处给予管理,项目团队凭单据按学院财务规定报销。
第十六条资助资金遵循无偿支持、道德回报的原则,同时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捐款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。
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,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和浪费。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当事人,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;如有违法行为,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印发 |